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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112經濟部補助_ 財會與融資輔導 已開跑 請於政府資源下載表格填寫後MAIL信箱yuc.fac008@gmail.com李顧問收

2023-08-02

112經濟部補助_疫後振興貸款與綠色融資或貸後轉型貸款診斷輔導申請 已開跑 歡迎到政府資源填寫表格後寄至公司信箱 yuc.fac008@gmail.com李顧問收

2023-08-01

自用住宅經營網拍仍可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未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被繼承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凡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交易之平台完成,且該房屋實際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該自用住宅用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如符合上述規定之土地,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資料來源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2023-08-01

車輛有辦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仍須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後才能免稅 (臺中訊)住在龍井區的張先生來電詢問,他名下一台車輛已經依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為什麼4月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受理身障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機關為社會局,辦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機關為地方稅務局,申請機關不同、需要檢附資料及審核要件也不相同;但常有民眾辦理身障停車證後,即以為該車輛使用牌照稅亦一併免徵而漏未申請,而影響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權益。   該局貼心提醒,符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請檢附身心障礙者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逾期不予受理)及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向車籍所在地方稅捐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該年度使用牌照稅自申請日開始免徵,如已繳納經核准免稅後有溢繳稅款者,只需提供車主本人存摺影本,即會主動辦理直撥退稅。(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3-08-01

地價稅以8月31日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臺中訊)民眾詢問今年新買的土地是否要繳今年的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在8月31日(含)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為節稅,土地移轉可考量登記日期,以減輕該年度地價稅負擔。

2023-08-01

自用房地移轉記得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只是將原本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地價稅的土地贈與兒子,用途並未改變仍然作自用住宅使用,為何收到地價稅單時,卻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多繳好幾倍的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移轉後如仍供自用住宅使用,新所有權人要重新申請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的適用。為便利民眾申請,該局於受理民眾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均會輔導民眾,可於填寫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時,一併勾選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免再另外填寫申請書。經查核符合要件者,會主動核准並發通知;未符合要件者,會發補件通知函,請納稅義務人於9月22日前補送相關文件,完成申辦手續。

2023-08-01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申請重購退稅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購買預售屋土地,不知可否申請退還該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全額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重購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將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該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籲請民眾,應留意重購預售屋之建造進度,必須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其新購土地地價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方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2023-08-01

近日常有客戶提到印花稅課稅範圍及辦法 請參考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local/stamp-tax/n10kBpY及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local/stamp-tax/VnGKEwr

2023-08-01

財政部今(9)日核釋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下稱房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財政部說明,個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房地合一稅重購退還或扣抵優惠,出售及購買之房屋均應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且為避免投機,以落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重購後5年內該重購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上開規定,個人於重購後5年內,應於重購之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惟實務上可能發生前開3類無法持續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之特殊情形,考量該等情形非屬投機且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爰發布令釋規範該等房屋免予追繳稅款,俾適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2023-07-03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為明確規範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財政部多次邀集各地區國稅局及在臺辦理稅籍登記之跨境電商研商後,將於近日發布相關規範及簡化措施。   財政部表示,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含個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所收取之報酬,經考量跨境電子商務型態及特性,該部研擬合宜及簡化可行之所得稅措施,自106年度起適用。擇要說明如下: 一、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僅須就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鑑於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類型,主要為「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及「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兩類,爰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就電子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如下: (一) 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三)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取得之報酬,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非我國來源收入。 (四) 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 所得計算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報酬依上開規定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部分,得依下列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依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應歸屬我國課稅所得額: (一) 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1、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收入核實減除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 2、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 3、不符上開1及2規定者,以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 4、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上開2及3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二)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者,依下列規定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2、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 3、不符合1規定及非屬2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50%,按查得資料核定。 三、 課徵規定 (一)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上開規定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課徵方式如下: 1、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二) 外國營利事業如為平臺業者,應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課徵所得稅。其代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例如線上遊戲軟體供應商)收取全部價款,但實際僅收取平臺手續費者,得提示相關合約、轉付價款證明,其轉付價款為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者,並應提示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繳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實際收取之平臺手續費課徵所得稅。外國平臺業者就轉付價款扣繳稅款時,得以個別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彙報稽徵機關其轉付價款扣繳稅款計算資料。   財政部提醒,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藉法律形式虛偽安排,適用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課稅規定,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將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課徵所得稅。 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旨在明確外國營利事業之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及簡化相關成本費用減除、利潤貢獻程度劃分及報繳所得稅之程序。該部將賡續研議建置線上申報系統,便利外國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報繳作業,以建構公平、合理及簡便之網路交易課稅環境。相關計算說明詳附件例示。